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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對策
有鑑於地下水超抽日益嚴重,前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七十三年及七十五年分別成立「台灣省地下水管制督導小組」及「台灣省防治超抽地下水專案研究小組」,督導及執行台灣省轄區地下水抽取管制工作,以防止地層下陷繼續惡化,唯因缺乏整體計畫,以致成效有限。
(一)一期方案辦理情形
由於地層下陷情況及範圍尚未有效遏止,經濟部與農委會爰共同研提「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於民國八十四年奉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程為 84 年至 89 年,實施地區包括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七縣(市)。
一期方案完成主要成果如下:
1.持續下陷面積(年下陷速率 3 公分以上)由 1,616 平方公里減為 920 平方公里。
2.封填違法水井 3,283 口。
3.養殖面積由 52,000 公頃減為 41,000 公頃。
4.養殖漁業地下水使用量由 24 億立方公尺減為 11.81 億立方公尺。
5.輔導漁民 413 戶使用循環水養殖。
(二)一期方案主要癥結問題
經濟部 ( 水利署 ) 邀集農委會 ( 漁業署 ) 、內政部 ( 營建署 ) 及相關縣 ( 市 ) 政府,就一期方案各量化目標未能達成預定成果予以檢討,主要之癥結問題如下:
1.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間,未建立協調溝通機制,以致有限資源未能整合運用。
2.相關法案及上位指導計畫 ( 如海岸法、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等等 ) 尚未頒定實施,因此未能妥慎規劃合理利用,導致違法問題叢生。而長久問題之累積,使得經濟層面、社會層面及自然層面之因素糾結複雜。
3.下陷區養殖人口高齡化,原有產業調整及技術輔導或轉業,接受度不高。
4.部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與民眾權益衝突,如違法水井取締工作,迭遇民眾激烈抗爭阻撓,以致地方政府執行意願不高,故封填違法水井難以持續積極執行,成效不彰。
5.環境污染造成水質劣化,兼以地面水源及替代水源開發不易,故抽取地下水使用之依賴仍深。
6.防治執行經費不足,以致成效有限。
7.民眾守法及危機意識薄弱,地方執行人員素質不足,亟待持續加強宣導及訓練執行人員。
(三)二期方案辦理情形
一期方案規劃之各項防治工作雖方向正確,但因「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之整復利用」、「違法行為取締與懲處」等工作遭遇執行困難,而其他如「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用水效率」、「地面水源開發」等降低地下
( 淡 ) 用量之工作,在國家整體用水需求日增,地面蓄水設施開發不易等情況下,雖已減緩部份地區之下陷嚴重程度,但其成果相當有限。
然為期有效遏止地層持續下降,延續辦理水資源開發、下陷區土地利用及產業輔導等防治工作,因此再由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共同研提「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程由九十年至九十七年。桃園縣因近年來觀音鄉樹林國小之地下水水位急遽下降且低於海平面以下四、五十公尺而立列入防治對象,因此實施地區除一期方案之實施地區外,新增桃園縣共八縣(市)並選取彰化、雲林兩嚴重下陷地區為防治示範區。計畫經費需求共計十六億七千餘萬元(中央十四億三千多萬元,地方二億三千多萬元),並擬定下列六大防治對策且成立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協調推動辦理:
1. 依據區位條件合理發展產業。
2. 推動區域水資源調配與管理。
3. 加速消減洪澇災害損失。
4. 落實地層下陷區土地防護管理。
5. 健全推動組織與協調機制。
6. 持續教育宣導與訓練。
(四)二期方案目標
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屬長期性及全面性,目前尚有許多防治工作需亟需辦理,本期方案目標如下:
1. 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均衡經濟成長與生態保育,以落實永續發展。
2. 遏止地層下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據上述目標並逐步達成下列量化項目:
1. 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地層下陷區之地下水位不再下降。
2. 持續下陷 ( 年平均下陷速率超過三公分 ) 面積減少百分之十五。
3. 地層下陷地區之地下水年總抽取量由方案執行前之三八.○八億立方公尺減為三四.七億立方公尺,減少年總抽取量三.三八億立方公尺。
4. 完成五處養殖水源統籌供應系統規劃與建設,養殖漁業地下水抽取量由方案執行前之一一‧八一億立方公尺減為一○.四億立方公尺。
5. 完成封填水井二、七三○口。
二期方案期能以標本並治的方式確實達成防治工作預期目標。
(五)歷年地層下陷變化情形
第一期防治執行方案實施前台灣持續下陷面積(年下陷速率3公分以上)為1,616平方公里,實施結果減為920平方公里。為探討及釐清內陸是否發生下陷,90~91年度就可能下陷範圍擴大檢測結果,約增加下陷面積620平方公里,共計1,540平方公里,約為5.6個台北市,至94年度下陷面積有趨於緩和
趨勢,詳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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