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臺灣發生地層下陷之區域大多分布於西南沿海地區,除主要肇因於不當之土地利用外,尤以水資源的使用無法有效管制所致。地下水因為開發容易,取用方便,且供水品質穩定,處理費用低廉,因此常被大量的抽取開發引用。但過度開發的結果,易導致地層下陷,而使得排水不良、海水倒灌、海水入侵、地下水鹽化等問題相繼出現,危害居民及農、漁業環境。
每當看到地層下陷區,加高地基的新宅,沉沒的廢棄老屋,浸在水中的先人墓地及家園淹水的淒涼景象,我們不禁衷心的希望,藉由全民的共同認知與努力,一起挽救台灣日漸消失的地平線。

二、造成地層下陷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為下列幾種:

地層下陷原因
說 明
地下水超量使用
地下水位下降,造成土壤中水分流失,土壤壓密致使承載力減小,導致地盤沉陷
地面構造物興建 新生填土
地層荷重增加,發生壓密作用,造成沉陷
深基礎開挖、採礦
支撐強度不足,地盤移動,產生地面陷落
其它原因
如地震、地殼變動、火山爆發

台灣近年來由於經濟蓬勃發展,導致用水需求量急增,在地面水水源供應不足,而地下水使用成本低廉、水質水量穩定的情況下,民眾紛紛大量開鑿水井抽取地下水使用。台灣發生地層下陷的區域多分布於西南沿海地區,這些地區因位於灌溉尾閭加以土壤鹽化,復經農業用水(含魚塭養殖)、工業用水及生活用水等長期超量抽取地下水,致使部分區域發生地層持續下陷的現象。

三、 台灣地層下陷主要地區

目前為止台灣發生地層下陷之地區包括台北縣市、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等地區,面積近九百平方公里。其中地層下陷嚴重地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凡是達到「地層下陷累積總量」或「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認定標準,且達到「易淹水區域」認定標準之鄉鎮,則該鄉鎮被劃定為嚴重地層下陷區。

認定標準
內 容
易淹水區域 低於該縣市最高高潮位以下,經常發生海水倒灌並導致嚴重災害之海岸低窪土地所在之鄉鎮。可反映地層下陷區所在地理條件。
地層下陷累積總量 鄉鎮內地層下陷累積總量大於五十公分之沈陷面積佔其行政轄區面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可反映地層下陷歷史。
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 鄉鎮內水準樁測量在近五年內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大於十公分以上者。可反映地層下陷近年來之趨勢。

依據前述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劃定標準,台灣目前地層下陷情形,經檢測結果,全區劃設為嚴重下陷區域包括彰化縣之大城鄉;雲林縣之麥寮鄉、台西鄉、土庫鎮、元長鄉、口湖鄉、四湖鄉、水林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台南縣學甲鎮;屏東縣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等鄉鎮。

四、地層下陷對環境衝擊影響層面及說明如下:

影響層面
說 明
災害面
海水倒灌或海堤潰決
建築工程結構物與維生系統設施損害
水資源
海水入侵導致地下水鹽化
地下含水層輸水、儲水、供水功能衰退
土地面
部分積水土地形成濕地,減低土地利用彈性
海岸線逐漸退後造成國土流失嚴重後果
經濟面
政府編列地層下陷災害修復工程經費逐年提昇

五、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

台灣發生地層下陷之區域大多分布於西南沿海地區。以往台灣省政府曾成立「台灣省地下水管制督導小組」及「台灣省防治超抽地下水專案研究小組」,以督導執行地下水管制工作,防止地層下陷持續惡化,唯因缺乏整體計畫,以致防治成效有限。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有效遏止地層持續下陷,依據民國84年3月6日行政院第五次政務會議決議共同研提「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並於同年11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實施期程自八十四年至八十九年止,實施地區為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七縣(市)。

六、 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成效

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之實施要領以「通盤規劃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加強地層下陷區產業輔導工作」、「加強地下水管制及水資源規劃」以及「教育宣導之配合」等防治對策為主軸,配合各縣縣政方向及地方需求,規劃及辦理各項地層下陷防治工作。

●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工作項目及防治對策

「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自84年11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實施至89年6月30日,悉依原規劃期程辦理相關防治工作,其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辦理成效如下所示:

●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量化目標達成概況

量化目標
執行情形說明及處理方式
一、在地層下陷累積達一公尺以上且過去三年平均下陷速率達十五公分地區之違法水井在五年內減少一半。 一、合於上述條件鄉鎮僅台西鄉,目標達成率為一0.六﹪。
二、八十九年底台西鄉之水產養殖面積為三、二一六公頃,其中鹹水及淺海養殖面積計三、九三八公頃,淡水養殖面積為二七八公頃,鹹、淡水養殖面積所佔比例各為九十三.四﹪、六.六﹪,可見在相關單位積極輔導下,該鄉養殖漁業之地下水抽取型態已有相當大幅改變,並以鹹水養殖為大宗。台西測點之年下陷速率亦由八十一年之負二二.一公分,降減至八十八年之負三.六公分。經由相關單位積極輔導產業轉型,推廣鹹水養殖,改變產業用水型態之努力下,地層下陷之情形已有明顯改善。
二、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內面積二年內不再增加,五年內減少一半。 一、各地層下陷區地下水低於零之水位線均有外移趨勢,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內面積亦均不再增加。
二、以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同期(四月)零水位線以下面積減少百分比為目標達成率計算基準,並區分為「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內面積二年內不再增加」、「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內面積五年內減少一半」兩項評分因子。經綜整計算二評分標準後,本量化目標之達成率為五三.六﹪。
三、民國八十九年底前一半以上之地層下陷區不再下陷 一、台北、宜蘭、雲林、嘉義及屏東等地區之下陷速率已趨緩。
二、持續下陷面積已由一、六一六平方公里減少為八十九年度之九二0平方公里。
四、民國八十九年底各地地下水抽出量不超過安全出水量。 一、抽水量已由本方案執行前之每年七十一.四億立方公尺降至八十九年度之五十六.六五億立方公尺,累計減抽量達一四.七五億立方公尺。
二、各地區安全出水量估算方法尚未統一,故以地區水位上升變化為目標達成率計算基準比較方法為將各區之地下水位觀測站測得之月平均水位,以後一年度之各月平均水位減去前一年度之月平均水位將差值累加後再除以十二,即得該站該年度平均月水位差值再將該區所有觀測井求得之值累加後除以井數,即得該區該年水位上昇下降之值。
三、安全出水量並非一定值,其值與各年度之氣象、降雨及用水等情形有關。本量化目標綜以各縣八十四年及八十九年之水位變化加以評估,其中宜蘭、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縣之月平均水位呈上升趨勢,幅度在0.四0四至二.一七一公尺之間,彰化及雲林則仍呈現下降趨勢,幅度為負0.九0八及負0.二四二公尺。故量化目標達成率約為七一.四﹪(五除以七)。
五、民國八十九年前陸地魚塭面積由五萬二千公頃逐年減少至二萬二千公頃。 一、於八十六年度陸上魚塭面積減少數量已達一二、五八六公頃。
二、因開發案停擺或土地無法順利取得等因素影響,導致魚塭土地無法順利釋出,加以養殖從業人口呈現嚴重高齡化趨勢轉業不易,導致魚塭面積無法持續逐年降減。
三、行政院農委會積極輔導從事海面及鹹水養殖且配合推廣循環水養殖等措施,使單位養殖面 積之用水量有效逐年下降。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改採養殖漁業地下水年使用減抽量為量化目標作為達成率計算之依據。
五、養殖漁業地下水之年使用量已下降至十一.四一億立方公尺,較本方案實施前減少達十二.五九億立方公尺。

七、 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六大對策

為能持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以達水土資源合理利用、產業與生態均衡發展、遏止推動地層下陷及整體改善地層下陷地區生活品質之目標,經濟部及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再會銜提報「第二期地層下陷執行方案(草案)」,經再重新檢討修正後由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共同會銜,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二次提報…。經由一再修正及提報「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於92年4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以宜蘭、桃園、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層下陷縣(市),為計畫實施地區。惟其他經調查評估有下陷之虞縣(市)亦得併入實施,實施期程以延續第一期方案及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時程加以規劃,即自90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第二期方案之工作內容包括延續一期方案應辦而未完成工作,全面辦理下陷區水準網檢測、監測井監測、基本資料蒐集,以及加強預警機制外,並選取彰化、雲林兩地層下陷嚴重地區為治理示範區,作整體性、多方向性之防治處理。
第二期方案六大防治對策分別為:
1. 依據區位條件合理發展產業
2. 推動區域水資源調配與管理
3. 加速消減洪澇災害損失
4. 落實地層下陷區土地防護管理
5. 健全推動組織與協調機制
6. 持續教育宣導與訓練。
並藉由此六大防治對策及其工作內容與項目,全面共同推動執行,達成(1)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均衡經濟成長與生態保育,以落實永續發展。(2)遏止地層下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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